一,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信息协会信用专业委员会,英文译名为:The Credit Committee of China
Inform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简称:CIIA-CC.中国信息协会信用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由从事信用信息和信用管理咨询等信用,研究机构及专业研究人员组成,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民政部批准登记注册的中国信息协会所属分支机构.
二,本专委会的宗旨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我国信用理论研究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实践,为政府主管部门宏观决策提供咨询,交流本行业国内外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沟通业务信息,提高我国信用专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推动信用行业快速,健康发展.
三,本专委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团结全国从事企业资信调查,消费者个人资信调查,资产调查,市场调查,资信评级,保理,信用保险,商帐管理与追收,信用管理咨询和票据电话查询等组织机构及个人,共同推动中国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发展.作为政府与社会的中介组织,本专委会要贯彻政府意图,维护行业利益,协调行业关系,服务会员单位.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发挥沟通,咨询,服务的作用,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为会员服务.
四,本专委会接受中国信息协会领导,在中国信息协会章程范围内开展活动.
五,本专委会办公地点设在中国信息协会.在人事财务管理,重要业务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等方面,接受中国信息协会的管理与监督.
六,开展信用政策,理论,信用体系的建立与研究,组织教育,培训,研讨会,政策听证会,学术交流活动;开展国际交流活动和国际合作等;
七,承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各项信用课题研究工作;组织评定,审议,推广有关信用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学术成果与经验;
八,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建议与要求,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九,收集行业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搭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网络平台,为政府,为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服务;
十,出版专委会刊物,组织编写,出版有关信用的书籍,教材,资料,并组织编译国际学术界和业界的著作和资料,开展信用宣传工作;
十一,完成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和中国信息协会委派的各项工作.
十二,组织机构:本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设有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本专委会下设常务理事会,秘书处,专家咨询委员会,信用数据研究委员会,信用评级(分)研究委员会,信用风险研究委员会等机构.
十三,理事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专委会章程;
2,选举或罢免理事会成员;
3,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通过重要决议,决定本专委会的重大变更
和终止事项.理事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十四,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组成.
十五,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办事机构负责人组成理事长办公会,负责专委会日常工作的组织领导.行使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提出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各种议案和工作计划;
3,筹备召开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
4,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取消会员资格,增补理事,常务理事,报理事会确认;
6,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讨论决定专委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8,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十六,秘书处是本专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职责是:
1,负责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2,协调本专委会各部门的工作;
3,负责组织开展国际,国内各种交流活动,出版发行会员专刊,及时沟通会员信
息,并根据会员要求提供相关服务.
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干事等人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北京.
十七,本专委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专委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为专职,负责本专委会日常管理和对外联系;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八,在特殊情况下,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确因工作需要仍需担任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职务,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十九,本专委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三年;但同一职位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二十,理事长为本专委会指定代表人,常务副理事长为本专委会担任日常工作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担任指定代表人,应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本专委会指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十一,本专委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专委会签署有关工作文件.
4,如因特殊情况,由常务副理事长担任本专委会指定代表人,经理事长授权,可由指定代表人代表本专委会签署文件或由理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工作文件.
二十二,本专委会常务副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3,协调本专委会内部各部门工作;
4,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出决定;
二十三,本专委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1,协助组织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2,落实本专委会安排的各项日常工作;
3,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二十四,本专委会在中国信息协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本专委会实行会员制,分为团体会员,联系会员和个人会员.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承认中国信息协会和本专委会章程;
2,自愿加入本专委会,参加专委会组织的活动,支持本专委会的工作;
3,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或获得信用管理部门颁发的信用资格证书的信用机构,以及各部门,各地的信用协会,学会等机构;
4,香港,澳门,台湾有较高声誉的信用机构,经申请批准,可以成为专委会的联系会员;
5,有关方面推荐的从事信用研究,教学的专家以及专职从事信用管理的人员,经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可成为专委会个人会员.
二十五,本专委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联系会员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要求专委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3,参加本专委会的各种活动,拥有优惠及优先权;
4,享有本专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十六,本专委会会员要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专委会的章程,执行本专委会的决议;
2,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本专委会声誉;
3,积极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和协助完成专委会交办的任务;
4,执业的会员有完成规定的专业研修任务的义务;
5,按规定及时登记,定期缴纳会费.
二十七,专委会会员违反本章程规定,违反职业道德及有关法规,视情节轻重,由
专委会常务理事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撤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二十八,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专委会,如无正当理由,累积两年不缴纳会费,视
为自动退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