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体系是由一整套征信制度和方法,以及征信主体、手段和产品构成。它是与征信有关的业务和活动的总称。
征信法律体系是构造征信“大厦”的基石,它搭建了征信体系的框架。征信法律体系的建立可以保证征信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有效性和有序性。
为了保证征信活动的“三公”,这些内容在征信立法中是不能少的:一是征信立法的意义和目的。二是征信活动原则,如独立、客观和公正原则;尊重个人隐私;保守商业秘密;维护信用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三是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更新、保管和使用的规定。四是数据主体的权利及有争议信息的处理。五是征信机构的设立、业务管理和市场退出。六是征信行业的监督与管理。七是对违反征信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理等等。
征信市场是征信“大厦”的主体部分,也是为征信交易提供了场所。它由许多子市场构成,各子市场依征信服务的调查对象不同而不同。在这个市场上,买方是债权人(如贷款人、赊销企业),要买的是其潜在的债务人的历史信用记录;卖方是征信机构,卖的是经过加工的信用信息,即我们所说的征信服务和产品;原材料是信用信息,它既可来源于金融部门、公共服务部门、商业企业,又可来源于政府部门,如工商、税务、海关、质检、司法等。
征信服务和产品由征信机构提供。征信的形式主要有四种:个人信用调查、企业资信调查、资信评级和商业市场调查;相对应的征信产品有信用报告、信用咨询、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
征信产品的效用是什么呢?“失信惩罚机制”是最要紧的。
如同“价值规律”之于市场经济,“失信惩罚机制”也是一只“看不见的手”,自发起作用,让失信者付出代价,甚至名誉扫地,而守信者不断受益,将其良好信用化为潜在的财富。
公民既是信用社会的建设者,又是征信“大厦”的建设者。
光有立法体系、政府的监督和管理可不行,还需要全体公民有良好的守信意识和征信观念。要做到这一点,其实是最难的。“欠债还钱”的信用法则已经深入人心,可是“想了解信用状况找征信”却未必人人知道。只有经过长期的宣传、教育、培养和实践才能在全社会建立起征信的观念